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友总会章程

(讨论稿)

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友总会(Shan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&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:SDVCSTAA) 
第二条 本会为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及其前身昌潍纺织工业学校、潍坊纺织工业学校、山东省纺织工业学校、山东纺织职业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。 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依法开展校友联谊活动,沟通校友信息,增进校友友谊,促进母校发展,繁荣社会经济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西环路6388号,邮编:261053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;
(二)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;
(三) 进行学术交流;
(四) 组织联谊活动;
(五) 编辑、印刷《校友通讯录》等内部资料; 
(六) 促进母校与地方在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、实训基地、毕业生实习就业等方面的合作,以及其它企、事业经营活动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凡在山东科技职业学院(及其前身昌潍纺织工业学校、潍坊纺织工业学校、山东省纺织工业学校、山东纺织职业学院)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;各地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友会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。 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 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(二) 团体会员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个人会员由总会秘书处审核备案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 
(三) 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。 
(四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 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 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 
(四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 
(五) 按期交纳会费; 
(六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 
第十二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 
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 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 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 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 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 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顾问、名誉理事; 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 
(八)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(十) 讨论和决定校友总会工作方针、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。 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;理事会任期5年,理事可以连任。 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 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高; 
(二)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 
(三)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 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(五) 未受过刑事处罚; 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第二十五条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。 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可以连任,但不超过两届(不超过10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,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名誉理事和顾问若干名。 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 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 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
(四)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协助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 
(三)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 
(一) 学校拨款以及会员会费;

(二) 校友捐赠;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; 
(三)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友好人士捐赠; 
(四)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。 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。 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 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,严格制度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 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。 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 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、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 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于l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,核准后生效,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,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。 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 
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 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 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 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